一、何为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根本原因是政绩考核机制和近乎无限责任政府职能,城镇化进程只是催生因素,更不在于分税制。
在GDP单一考核目标以及进入到多元目标考核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断扩张,债务融资需求不断上升。伴随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进程,地方政府主导成立了各类融资平台,2008年金融危机后隐性债务快速积累。伴随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进程,为了绕开旧《预算法》“除经批准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限制,地方政府主导成立了各类融资平台。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央提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大措施。2009年,央行、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此后,城投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爆发式涌现,这一期也是隐性债务快速积累的阶段。2008-2014年,城投平台有息债务从3.1万亿元增加至16.7万亿元,年均增速达到32.5%。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文简称国发〔2014〕43号文),明确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标志着隐性债务问题监管趋严,中央逐步建立起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债务甄别、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