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一方面,耳熟能详的是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去年底更有说“五六七八九”已经增加到“六六九九九”。另一方面,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形式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导作用”可以通过对命脉行业企业的控股实现,“主体地位”则依赖比例数据。如果民营经济等于非公经济,非公经济占比到了“五六七八九”甚至“六六九九九”,公有制的占比还能体现“主体”吗?发展民营经济与效率和公平、共同富裕等又有怎样的内在联系?
试论“公有制为主体”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内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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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浩
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历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广东省委副主委、中央资环委副主任、促创工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常委、提案委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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