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1941-):本名魏庸徵。原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教授,1987-1998年任《新闻记者》杂志社法人代表、主编,2001-2010年任香港树仁大学专任教授,2003—2016年任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专业博士生导师,2010—2018年起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新闻传播法教程》(2002、2006、2009、2013、2016、2019六版)、《大众传播法学》(2006)等。
耿美玉诉饶毅案的意义,既是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纠纷提供了相当参照,也为实施《民法典》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的要求
因揭发性骚扰而引发民事诽谤案件,经过双方举证都不能确证事实真伪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对方言辞不实的控方承担败诉后果
《民法典》和权威文献对顿号的用法,在事实上宣示了2011年《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5.3.5.条款不能成立
《民法典》有关规定,是以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授权性规范的方式制定的。无论是一般规定的第999条,还是关于名誉权的第1025条,都首先肯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所享有的权利,然后才提出作为例外的限制
在《民法典》中,以往习用的“新闻单位”、“新闻媒体”,变为“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人”,为未来传播科技的发展而推动新闻报道形态的进化预留了充分空间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法律惩罚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并不是造谣;谣言的负面影响主要也并不是依靠法律惩罚加以消除和防范的
对待网络谣言,重在一个“查”字,真相大白,天空自然晴朗。而把披露真相误作谣言加以制裁,无异封杀真相
新华社高级记者吴复民的系列回忆文章,从一个独特视角揭示了中国新闻记者的独特职能
2016年以来,因互联网发展自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前后开始的新闻传播形态的变化完全显性化
不承认“二类资质”网络新闻媒体属于新闻专业组织,不承认它们的业务工作人员属于专业新闻工作者,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也是不明智的
作为在全国起到舆论导向的示范作用的顶级媒体,其新闻规范水平不会低到不知道国家已经公布的规章规定和国际范围的报道准则吧;就算不知道,当舆论指出这个错误时,它们依然无动于衷,坚持不改,任其在网上继续任人点击阅看,这是为什么呢?
从马克思到列宁以及其他马克思主义者,都利用媒体同各种反动思潮和错误观点进行了不懈斗争。同时,他们也主张党的报纸应该发表党内不同意见,开展同志式的论战
为了制止这种标点符号使用不一致现象进一步蔓延而造成更加难以统一的后果,有关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宣布停止实行那个凭空设想的、要求引号和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规则”
别人是经过辛辛苦苦的、甚至冒着风险的调查写出来的,他没有调查,而是将别人的调查内容改头换面再写一遍,至多添上一些原文本身就蕴含着的、人所皆有的感想,就变成他的了,这是激起业界公愤的根本原因
《网络安全法》正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总结并综合了我国二十余年来互联网发展中维护网络安全的有效规定和措施,对网络和信息安全事项作出了全方位规范
网上极化现象不可避免但并不可怕而是可以克服的,信息的广泛流通和事实真相的充分呈现,不同意见之间的坦诚交锋,以及权威主体的踊跃参与和及时引导,显然是一些最重要的成功因素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并不是确切术语;如要确切理解,还是要阅读“规定”原文,不要妄作解人,歪曲为“群友犯错,处罚群主”
一知半解地引进外国“公众人物”的术语,只会造成司法指导思想和实践的混乱
“传媒法”不是一部法律,也不能成为某个特定法律部门,而会涉及各个法律部门、多部法律,还具有多种法律渊源,乃是调整传媒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传媒领域公民、法人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像这类涉法事件,披露真相的责任在官方,并且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媒体的职责就是监督官方披露的是不是真相,推动官方及早地充分地披露真正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