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应成立独立的金融国资委,不宜由财政部扮演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管理人角色
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将其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改了若干重要条款。此次审议使国资法变成名副其实的“小国资法”,即只规范经营性国资。
国有资产立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1993年,至今已近15年。但由于争议巨大,初定的草案最终未能提交审议。
2007年初,《国有资产法》终于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当年底,国有资产法草案被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由于这部草案在事关国有资产监管等诸多敏感核心议题上,将裁定权交给了国务院,留下不少立法空白。
此次法律名称既已更改,其对金融国资归属这一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仅一笔带过。中国金融国有资产数量庞大,包括央行外汇资产在内的金融资产总量已接近60万亿元人民币,金融资产总量已从10年前的占世界金融资产总量份额1%上升至4%至5%。但管理体制却一直较为混乱。如此庞大的金融资产虽然属于国家,但具体由哪个部门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目前仍无定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应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金融资产的出资人,采用“五人架构”方式,对金融资产实施管理。他明确表示,不赞成由财政部来扮演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
他认为,与国资委的法律定位相似,金融国资委应履行“干净”的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散在各部门之下的金融国有资产,应划归到金融国资委名下,由其进行统一的管理经营与处置,并负责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他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两级分别建立金融国资委。
目前有一些人士认为,应当由财政部来担任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理由是,一些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都是由财政部来管理金融国有资产的,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李曙光认为,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的金融国有资产数量都不大,可以说,全世界找不到任何一个国家有像中国这样总量巨大、跨度广泛的金融国有资产,也没有中国这么复杂的金融治理结构,因此,不能简单套用国际上的做法。
李曙光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财政部应专注于公共财政职能及其改革,主要负责公共财政预算。像大到制定整个金融行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控制金融风险,小到金融衍生品的推动,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以及金融企业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这些都不是财政部可以承担的职责。
李曙光指出,成立金融国资委有诸多好处,如提高金融业效率,站在战略性高度实施结构性调整,人财物管理一体化,减少交易成本和金融资产流失,自上而下地对金融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以及金融国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
他还设想了理想的金融国资委的制度设计,建议采用“五人架构”:首先是委托人,金融国资管理要建立一个金融国有资产的委托人结构,最终的委托人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是出资人,由金融国资委代表国家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再次是经营人,金融国有资产需要有具体的经营人,经营人得到出资人的授权,在一定权限内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的经营,并应通过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来规范金融国有资产的经营;第四是监管人,监管人与出资人和经营人分离,消除原来监管机构多重角色下监管不力的制度性根源。监管人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可以同时监管出资人和经营人;第五是司法人,金融国资的司法人应该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构。
他认为,成立金融国资委,按“五人架构”彻底理清金融国有资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将会使我国金融业驶入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