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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还是抑制投资办企业:五谈注册资本金改革

2024年02月04日 09:41
其实,无最低门槛的实缴制与无时限要求的认缴制,二者经济学上的效率可说是等价的,而这种把认缴与实缴错误嫁接强扭岀来的瓜反会是一个苦果
《公司法》修改修订的基本宗旨,是为了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防范和打击侵害企业及其投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使得更多遵纪守法的个人和法人更愿意投资办公司,从而把社会可分配的蛋糕做大。图:视觉中国

  看到这个题目,人们不免会说,这还需要问吗?当然肯定是鼓励投资办企业了,这样经济才能发展,人民生活才能改善,国家也才能强盛。其实不然,一些官僚主义者在自己应该担当管理的地方推卸责任,而在社会和企业能够协商自治、自己解决问题的地方,又喜欢乱插一手显示其权威所在。这样一旦他们认识偏差再加之部门利益博弈的扭曲,出台的政策法规也就难免走样了。

  本来《公司法》修改修订的基本宗旨,都是为了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防范和打击侵害企业及其投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使得更多遵纪守法的个人和法人更愿意投资办公司,从而把社会可分配的蛋糕做大。其中关于股东出资问题,迄今的《公司法》都仅规定只有当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这一少见的特殊情况时,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公司设立时,一旦有股东要用非货币出资是要评估并经其他股东确认的,自己认可同意的事情出现了大的偏差,因此而让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这个规定应该说还是合理的。但是现在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普遍的货币出资缴纳不足,都要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产生大问题了。因为这样一来,无论设立大中小企业,股东的投资能力都会受限、投资的风险都会提高,当然就会抑制投资办企业的能力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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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边放

华生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资深教授,国家发展与政策研究院院长,经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是影响中国经济改革进程的三项重要变革(价格双轨制、国资体制、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提出和推动者之一;曾获孙冶方经济学奖,中央国家机关优秀论文一等奖,2011年获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1986年被评为首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