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鼓励还是抑制投资办企业:五谈注册资本金改革》)谈到股东出资的连坐制即无过错股东对他人未出资要负连带出资责任。在企业家和投资人看来是匪夷所思,像是闹了笑话。但寻根溯源,这个问题还真不那么简单,而且看起来还是一系列严肃工作的结果。
首先,创立时股东出资的相互连带责任是相当一部分法学界人士的信条。他们认为这是因为创立时的股东都是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而合伙自然是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尽管他们也承认,这个推论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明确依据,但对此他们有比较法上的支持,即尽管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公司法中,基本上没有这个要求,但是东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都是有明确的连带责任要求,甚至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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