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改革开放前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和认识”的理论成果时,列举了“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理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关键节点上大多采用了“把有关权利增加属性、适当分离以达到突破性效果”的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集体经济法》),对包括土地等在内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权”,一方面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另一方面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对与“量化”有关的问题作了多处规范。这种把“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改革智慧,是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想在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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