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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法》与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想

2024年07月08日 11:23
《农村集体经济法》对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是马克思“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设想的实践
中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家庭、个人通过联产承包所得到的只是土地产出的收益,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都还是集体所有的。图:视觉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改革开放前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和认识”的理论成果时,列举了“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理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关键节点上大多采用了“把有关权利增加属性、适当分离以达到突破性效果”的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集体经济法》),对包括土地等在内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权”,一方面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另一方面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对与“量化”有关的问题作了多处规范。这种把“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改革智慧,是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想在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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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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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浩
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第十一届常委、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案工作研究会副会长,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