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4号文):自2025年8月8日起,对8月1日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要点如下:
(1)国债等债券利息增值税内资机构免税时代结束,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增值税率),而外资的增值税和收入税优惠持续到2025年末。本次公告取消的是境内机构新增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优惠。1992年国务院发布《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2002年国税总局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2016年3月“营改增”之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6号文)中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利息免收增值税。2017年6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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