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资国企改革中,要“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就会催生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公司、企业;要“提高国企竞争力”,就要面向市场选聘管理人员、建设职业经理人队伍,将吸纳越来越多的与原国有企业“干部”身份不同的高管。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直接决定着履职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甚至导致同一行为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明确、具体的标准和指引非常重要。
中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只要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成为《刑法》中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以及其他共101条罪名的主体。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概念的外延、内涵都在发生变化。例如,“国有公司、企业” 中,除了原有的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否也应包括在内?“非国有公司、企业”,是否就指“国有参股”的情形?“委派”的主体、客体可能有什么变化?“从事公务”,包括哪些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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