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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基金招商的退潮与重生

2026年06月12日 10:03
54号文要清理的,是那些用基金外壳行融资之实、用股权名义行债务之举、用招商之名行财政消耗之实的变形体。真正有产业逻辑、有治理能力、有项目承接基础的基金,仍然是不可替代的产业催化工具
浙江金华,新建项目建设工地。城镇化高速推进,工业化方兴未艾,园区建好就能招引来企业入驻,城投平台债务靠土地出让金和未来税收可以自我循环。图:视觉中国

  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共18条,覆盖私募基金全链条监管。文件一经发布,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其中最令人关注的一句话,位于第二条一处不起眼的分号之后:“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寥寥30余字,似乎就否定了过去十年间县域地方政府竞相复制的一套招商逻辑。这套逻辑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名字:以投带引。理解54号文,不能只盯着能不能设基金,而要看到它所折射的地方政府发展方式的演变脉络,以及这次制度收紧背后的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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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永
图片编辑:李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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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
远东资信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研究员,科斯研究所(The Ronald Coase Institute)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