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意见领袖 > 正文


李正全: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不宜一刀切

2007年03月23日 23:48 来源于 caijing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性质及其取向需要进行区分,不宜笼统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业


杂志研究员李正全:
  商务部颁布的《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中,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这可能与近两年房价上涨以来,国外基金频频在上海、北京等地购入房产,试图从房地产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中获得双重收益有关。尽管这些规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这一政策过粗,在实践操作中容易产生“一刀切”的后果。
  首先,要区分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性质。房地产具有必需品和商品的双重性质。作为必需品,政府必须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介入,为社会居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作为商品,则其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考虑到土地供给的垄断性,政府可以通过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加以限制,防止其囤积居奇,哄抬房价。
  对中国廉租房市场的分析表明,各地廉租房供给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建设缺乏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对于那些愿意投资于廉租房的外资,我们不应当限制,还应当欢迎;对于投资高档写字楼、商品房的外资,其行为由市场调节,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影响其投资预期,从而影响其行为,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其次,要区分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取向。从基本的供求原理来看,房价上涨是供求失衡的结果。如果外商投资于房地产建设,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并不会造成房价上涨,而且有利于稳定房价。
  第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与外汇稳定无关。一年多来,人民币已经小幅升值,但离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外商投资购买房地产,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可以从人民币升值中获益。但人民币汇率政策是与中国增长方式的转变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切实采取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仍然会存在,而且在一个更加开放的经济中,不通过房地产市场,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业进入中国。
  因此,如果不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性质及其取向进行区分,笼统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不仅会影响中国更加开放的形象,而且不利于稳定房价,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3月22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其中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商务部表示,今后,我国应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投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培训中心。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