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正在制订一项奖励办法,拟对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金奖励。
据报道,该奖励办法规定,山西省被列入国家考核的重点城市中,退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排名前5名的,各奖100万元;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10位的则奖励200万元。省级考核的11个重点城市及119个县(区),退出全省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排名前5名的,各奖100万元;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10位的,奖励200万元。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主,主要为各重点城市的市县(区)委和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据山西省财政厅一位官员介绍,“奖励办法目前仍在讨论阶段,要省政府常务会通过才能出台”;当前,全省加大环保建设力度,执法要严格,同时也要有正面鼓励,该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姜明安坚决反对这种重奖公务员方式。他认为,尽职做好工作是公务员份内之事,且重奖公务员也缺乏法理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姜明安表示,山西省的做法违背了立法精神原则。
姜明安认为,山西用于奖励的资金来自于省财政,这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应该经得纳税人的同意。况且,类似的重奖方式在具体的运作中可能会走样,造成一些地方巧立名目,乱施行政奖励,并可能会由于上下级关系好而出现重奖虚报政绩等现象,甚至沦为瓜分国家资产的工具。
为什么会出现山西重奖公务员措施的现象?姜明安认为原因有二:首先,片面的“政绩观”对地方政府有着长期影响,尤其是GDP与官员升迁挂钩,致使一些地方官员偏离“权为民所用”的原则,而是为政绩而政绩;其次,一些地方官员没有对法律作深入的学习与研究,对立法的精神领悟不够。
姜明安强调,物质奖励的前提应有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而这正是我国当前十分欠缺的。目前,人事部门已展开了公务员奖励制度的课题研究,其原则仍然不会变,而且也将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想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应区分职责与贡献,若非特殊贡献,尽职尽责行为不应在奖励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