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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新政”如何确保人人“有房可住”

2007年08月15日 15:19 来源于 caijing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林家彬认为,如果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政府除了抑制房地产投机,就不必更多地“干预房价”。廉租房制度是政府直接介入住房供给、保障低收入阶层居住的有效途径。经济适用房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林家彬认为,如果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政府除了抑制房地产投机,就不必更多地“干预房价”。廉租房制度是政府直接介入住房供给、保障低收入阶层居住的有效途径。经济适用房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

   8月12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把廉租房覆盖范围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这被看作中国政府全面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框架性文件。
    这份文件明确,廉租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今后“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文件规定,对于现有“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应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要首先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要全面覆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对于社会争议颇多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上述文件亦有重要修正。文件首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文件要求:曾享受福利分房或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已购经济适用房发生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或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该文件大大提高了“门槛”: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已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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