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认为,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是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以150票赞成、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酝酿了整整20年、立法进程跨越13载春秋的中国反垄断法就此诞生。
作为国家“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通过,但这也是一部不被众多专业人士看好的法律,其能否有效执行充满疑问。诸多要件如“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确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仍有待细化和明确
这也是一部备受关注的法律,几乎每一个立法阶段都为国内外舆论所聚焦;这也是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从适用范围到执法机构,很多问题至今仍没有明确答案。
正式通过的反垄断法与之前的草案三审稿略有不同。如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但是,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没有作出修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认为,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尽管形似,却不“神似”。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
他说,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反垄断法具有较高的“国际性”——中国立法吸收、借鉴了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内容和原则,反映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法特殊的“生长环境”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他指出,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是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他介绍说,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定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时期。其时市场机制已日臻成熟与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竞争而结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认识到托拉斯等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巨大威胁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奉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
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过程,而是由上而下的谨慎的探索与“自觉”的引导。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权力不断让渡给市场,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广泛存在,对市场机制威胁最大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国的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
黄勇对这一问题更详尽的观点,见即将于9月2日出版的2007年第18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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