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意见领袖 > 正文


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人应享隐私权吗?

2009年12月25日 11:21 来源于 财新网
王全兴:对于某项行为有违公共道德的人,公众知情权应被优先考虑;但对个人信息的披露程度,应受规范和法律约束

  【背景】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披露私人信息引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允许披露他人私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该案首次将网络舆论的影响引入侵权诉讼领域,因此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

  案件的起源是,2007年12月29日晚,北京白领姜岩因质疑丈夫出轨,从自己居住的24层跳楼身亡。此前,姜岩在博客中披露了其丈夫王菲与另一女性的合照,同时显示了丈夫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去世后,其大学同学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非营利性网站“北飞的候鸟”,转载以上信息,并被多家网站不断转载。

责任编辑:杨哲宇 |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