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庄在服刑即将结束的时候,又被追究了“遗漏罪行”,被控妨碍作证罪,接受审判。这是李庄案“第二波”,和“第一波”一样,这个案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中国法治建设走向的风向标。
去年李庄案“第一波”的一审、二审的时候,我就发表了一些意见。从当时情况来看,不谈罪与非罪的争议,仅从程序上看,存在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比如,一审开庭根本没有传唤证人。又如,二审宣判后,李庄大喊,“我不认罪”,并称之前的认罪是“假的”,他是接受了某种允诺才做认罪称述,而最后判决和允诺的并不一致——按理说,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休庭再审的。如果李庄确实不认罪,那法庭何必又给他减刑?如果李庄的认罪是由重大误解所产生的,或者当时确实有人对他做出了某种允诺,法庭应该查明这一事实。这么重大的事情没有查清就匆忙结案,是无法取信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