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火线评论 > 金融 > 李箐 > 正文


保荐人惩处应波及机构

2011年11月30日 10:34
既然已经构成“重大遗漏”,对于保荐机构的处罚应该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而不是简单地出具警示函

  【财新网】(记者 李箐)中国证监会终于公布了对胜景山河IPO保荐中介机构的处罚。对个人的处罚严格,对保荐机构则处罚很轻。

  平安证券以及终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被出具警示函,平安证券的两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保代资格。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平安证券在对胜景山河进行保荐时,没有对该公司的客户和关联方进行审慎调查,特别是对其前五大客户没有进行任何的访谈或者函证,对于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也没有进行审核。

  在对胜景山河前五大客户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与胜景山河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平安证券保荐人就能够签字保荐,并顺利通过公司的各种内控环节上报证监会审核实在有点匪夷所思。

责任编辑:张继伟 | 版面编辑:汪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