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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冤假错案有宣誓更要有救济

2013年11月21日 19:09
若要真正实现预防冤假错案的目的,仅有应然性的宣誓并不足够,必须提供有效的救济程序和问责机制

  财新记者 任重远

  最高法院11月2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份10月9日即下发各高级法院的文件,重申了“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重证据调查,不得单依口供定罪”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强调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相对于屡屡让人失望的司法实践,这份《意见》亮点颇多。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也多有精到阐述。这位负责人说,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