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终身会员、律师
2016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从明年起,公众参与的开展情况单独编制成册,存档备查;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供环评审批决策参考。简而言之,今后的公众参与工作,由企业自行开展实施,并单独报送结果。
文|夏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终身会员、律师
2016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从明年起,公众参与的开展情况单独编制成册,存档备查;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供环评审批决策参考。简而言之,今后的公众参与工作,由企业自行开展实施,并单独报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