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蔡继明
中国城乡土地根据《宪法》分别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城市空间的扩展必须以农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为前提。而根据《宪法》,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 这就出现了法律上的矛盾——即当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并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若征地,违背《宪法》公益性征地原则;若不征地,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则违背《宪法》有关城市土地国有的规定。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宪法》公益性征地原则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就必须缩小征地范围,让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由此就必须修改城市土地单一国有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