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GJKGDVwA](https://a.caixin.com/GJKGDVwA)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文︱姜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近年来接二连三发生的假疫苗案,触发众怒,天理不容,丧心病狂,严惩凶手等,瞬间成为网民的重要呼声,这也使长生疫苗案中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长生疫苗案的18名犯罪嫌疑人该当何罪?这显然是对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18名犯罪嫌疑人呈请批捕的质疑,由此引发了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杀人罪”等争论,这些争论有助于把案件定性的思考引向深入,也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一、讨论的前提:犯罪认定必须在立法框架下进行
评论区 0
本篇文章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