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念渊源
环境保护领域是中国较早确立公众参与观念、较早通过立法确认公众参与原则的领域,也是目前公众参与法制保障最为完备的领域。
1973 年中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就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的32 字方针,即“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其中“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就包含了当今“公众参与”这一术语的部分涵义。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现已失效)第 4 条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该法第 8 条还进一步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通过对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 8 条内容的保留与完善,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 6 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现已被修改)。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确立了“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确立和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