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尤乐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20年2月2日,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出具大理市卫征[2020]1-61号《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及《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征用”重庆市政府委托(指定)企业在缅甸国采购的口罩九件,引起社会轰动并被评为“截留”(《大理征用重庆口罩且已无法追回?官方回应了》),多有专业人士从征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但忽略该“截留”是否能够被归摄于征用。
文|尤乐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20年2月2日,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出具大理市卫征[2020]1-61号《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及《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征用”重庆市政府委托(指定)企业在缅甸国采购的口罩九件,引起社会轰动并被评为“截留”(《大理征用重庆口罩且已无法追回?官方回应了》),多有专业人士从征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但忽略该“截留”是否能够被归摄于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