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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让谁出局

2020年08月20日 13:2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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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结算改革并非简单缩减环节,涉及是否与现行法律冲突、谁是真正的采购主体、是否与其他政策冲突、是否符合现代流通规律、改革目的是什么、最佳选择是什么等问题
医保局成立以来,药品带量采购、药品谈判议价等工作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医保局的强势也日见显现,但是即便如此,医保在采购中定位还可以解释为集中采购的组织者、药品费用的支付者,医院依然勉强算采购主体。

  文|王宏志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医疗行业中心总经理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后,药品货款结算流程为“医院→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涉及三类主体,包含两次资金划拨。在实施带量采购后,由于医保预付比例不等的货款,药品货款结算流程演变为“医保经办机构→医院→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涉及四类主体,包含三次资金划拨,显然这个结算链是偏长的,与集中带量采购是不匹配的。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提出“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在笔者印象中,有关医改的文件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并不多见,看来直接结算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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