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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难点与障碍

2023年08月29日 13:49
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很有必要分析在个人破产立法中仍然存在的制度障碍,并有针对性地创设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也有了一定的地方立法试点与实践基础,但全国性的立法仍面临很多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图:IC photo

  个人破产,也称消费者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在“良善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司法介入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重整,在一定条件下豁免其债务,并确定和规范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这里的“良善债务人”指的是“诚实而不幸”“诚实而值得同情”或“诚实而不慎或不智”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在现代全球市场经济基本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制度规范层面,个人破产法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依据清算和重整程序分别规定在美国破产法第7章和第13章中。在实践层面,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数量众多,如美国2010年全部的159万件破产案件中,超过153万件都是个人破产案件,日本2000-2011年每年个人破产案件数量都超过十万,近年来稳定在每年6-7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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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边放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