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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个人破产立法要重点解决的中国特色问题

2022年06月23日 16:34
中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要有利于解决生活绝对贫困者的负债压力问题。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成为解决中国贫富差距的一部重要法律,成为共同富裕的一个底层制度
李曙光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可以追溯到2003年,这一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新破产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一部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需要的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草案稿中包含个人破产的内容,即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然而,由于担心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不成熟以及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文化的陌生,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最终删去了个人破产的内容。

  在这之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研究起草个人破产法,并于2006年年底,派出一个代表团赴美国、英国、德国考察,了解这些国家个人破产的有关情况。2020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地方性的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制度再次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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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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