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可以追溯到2003年,这一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新破产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一部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需要的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草案稿中包含个人破产的内容,即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然而,由于担心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不成熟以及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文化的陌生,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最终删去了个人破产的内容。
在这之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研究起草个人破产法,并于2006年年底,派出一个代表团赴美国、英国、德国考察,了解这些国家个人破产的有关情况。2020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地方性的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制度再次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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