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如何实现法治?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我们能够达成的基本共识就是,前提要有法可依,而这个法必须是“良法”。只有“良法”,才能保障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只有“良法”,才能称得上法治,才能成为社会成员的信仰,才能实现善治。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到“良法之治”,这是对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更是对实现善治的必然选择。
“良法”、“恶法”的提法,始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过这样一个经典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与“恶法”的划分,涉及到评价标准问题。每个人的正义观、道德观、法治观不同,标准也就有所不同。比如,从正义的标准看,良法必须符合公正,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从社会标准看,良法必须反映社会现状、满足社会需要;从规范标准看,良法设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必须科学、合理,必须管用、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