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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的微妙之处

2007年06月11日 13:00 来源于 caijing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轻易能实现的目标,它需要一种只有长期的公共选择实践才可获得积累的“公民经验”。波兰尼为此感慨:政治艺术的娴熟程度,在各国都依赖于公众的经验和素养,绝非抄袭可得

  汪丁丁

  北京酒仙桥危改拆迁的案例,或许算是一次“公共选择”实验,值得公众关注。虽然,从目前报道的情况推测,这一实验,不论是理论准备还是程序的实施,尚在“初级阶段”。公共选择的效果,极大程度地依赖于程序性的细节,这是公共选择的所谓“微妙之处”。

  一个足够大的群体——例如这一次参与投票的家庭,超过了5000户。在集体行动之前,他们需要讨论这一集体行动的各种可选方案。例如,据报道,2007年5月进行的《酒仙桥危改区居民意见调查》显示,87%的居民认为,仅当居民赞同比例超过80%甚至90%时,才应实施整体搬迁。然后,2007年6月9日,这里的居民将进行正式投票。这里涉及的规则,布坎南称为“元规则”或者,也称为“宪法层面”的规则。它要解决的公共选择问题是:以何种赞同比例通过的投票规则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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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财新传媒学术顾问,财新网“丁丁随笔”专栏作家,《新政治经济学评论》主编。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返聘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席。著有《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经济的限度》《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经济学思想史进阶讲义》《行为经济学讲义》《新政治经济学讲义》《行为经济学要义》等作品。

版面编辑:梁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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