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丽:飞行员违反相关规章、惯例以及职业道德,却未触犯刑法
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昆明至迪庆、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文山、思茅、芒市等地共有18个航班先后返航。其中,昆明至丽江五架次,至西双版纳三架次,至大理三架次,至临沧两架次,至芒市、思茅、文山、昭通、迪庆各一架次。
4月7日上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115,下称东航)首度对外承认,其云南分公司在3月31日发生的集体返航事件中,部分航班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并已对当事人实施暂时停飞、接受调查的处理。记者获悉,已被停职的相关负责人分别是东航云南分公司总经理杨旭、党委书记李明道。东航已安排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李养民代理云南分公司总经理。
4月8日,民航局得出初步调查结论: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中国民用航空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4月8日晚,东航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返航事件作出了公告。东航称,公司虽然认为根据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此事不构成一项应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但东航仍作出反思。公司将认真研究返航事件反映出的公司在管理中的一些有待改善的环节,努力改进工作。公司将本着对广大旅客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妥善处理返航事件。
另据了解,8日,东航上海总部还举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员工职业操守誓师大会。在誓师大会上,东航总经理曹建雄称,目前,东航声誉与员工职业操守正受到严重质疑。因此,曹建雄带领所有员工宣誓称,将坚决维护旅客利益,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忠于职守,竭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新丽教授认为,在东航返航事件中,飞行员违反了相关的规章、惯例以及职业道德,却没有触犯刑法。在谴责他们的同时,航空公司和监管部门应当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藉此反思民航业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并构建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制度。
杜新丽认为,飞行员并无触犯刑法的行为。因人为因素导致返航,飞行员既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和惯例,也违背了职业道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飞行员违反了刑法。返航事件之所以受到舆论如此关注,就在于民航业是管理如此严格的行业,以致任何擅自改变航班的行为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人为返航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有人士认为飞行员触犯刑法的主要根据。需要指出的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以“重大飞行事故”为要件的,而这在此次返航事件中并不存在。
对此次事件中,乘客、航空公司、飞行员以及监管部门民航局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杜新丽分析如下: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乘客因返航受到损害时,应当基于合同关系,向航空公司索赔,乘客与飞行员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航空公司和飞行员存在劳动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合同为依据来调整。民航局作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在于制定政策和引导行业形成良好的机制。针对返航这样的具体事件,有权介入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中,最重要的乘客利益在返航事件中受到了损害。那么,对于乘客来说,返航事件具有怎样的性质呢?是简单的违约还是欺诈行为?杜新丽表示,按照中国法律和民航业的惯例,机长对于航行中的飞机拥有决策权,在紧急状况下,如天气因素或者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以决定紧急迫降和返航。但是,如果确实如调查报告所言,本次返航中存在“人为因素”,那么,可以认定航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乘客可以要求票价的双倍赔偿。
杜新丽认为,民航局作为航空业的监管部门,有权对返航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作出相应的惩罚。但是,更重要的是,对此事进行反思并且构建出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此次返航事件将民航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一暴露出来,对于监管部门亦是一次改革契机。
她主要指出了三个问题:
首先,在飞行员缺口增大的同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飞行员培训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飞行员的来源一直在诸如委托培养或者依靠军队飞行员转业来维持,与市场严重脱节。其次,工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作为劳资纠纷的缓冲器的作用。第三,飞行员无法合理流动。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力流动的自由。而目前经常出现的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的案例表明,飞行员市场没有能够实现自由流动。杜新丽表示,她最主要的建议是: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