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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追索文物有希望吗?

2009年02月18日 20:57 来源于 caijing
王云霞: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但应主张自己权利
  黄风:当前要紧的不是诉讼结果,而是国家明确提出诉求

王云霞: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但应主张自己权利
黄风:当前要紧的不是诉讼结果,而是国家明确提出诉求

  
  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将在佳士得拍卖,中国外交部日前作出回应。
  国际艺术品拍卖巨头佳士得公司宣布,将于200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法国巴黎举办“伊夫·圣罗兰与皮埃尔·贝杰珍藏”专场拍卖,拍品包括1860年英法联军自圆明园掠走的鼠首和兔首铜像,两件拍品拍卖估价均为800万-1000万欧元,总价高达人民币约2亿元。
  2009年2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对此作出官方回应。她说,“众所周知,相关文物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劫掠走,并流失海外多年的中国珍贵文物。中国对其拥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权,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拍卖战争中非法掠夺的文物不仅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而且有悖有关国际公约。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慎重予以考虑。”
  为此,律师刘洋发起成立了“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诉讼律师志愿团”。法国佳士得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官员凯琳奥娜称,佳士得的确收到了来自中国律师团的律师函,“目前,我们还在对这些材料进行研究,我们还没想好下一步的行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霞认为,追索战争中被掠夺的文物,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言,相关的国际公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都不具有效力。但是,中国作为受害者,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可通过外交谈判的方式达成目的。
  她说,最近,中国各界对法国佳士得公司将要拍卖圆明园兔首和鼠首一事,表现出极大的关注。这体现了国人对中国文化遗产的热爱,更体现了国人强烈的爱国主义激情。但在巨大的声讨法国、抵制拍卖的呼声之下,我们需要一些冷静的思考。
  她认为,收回战争掠夺文物本身确实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涉及对文物的掠夺、出口、交易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既涉及国际法,也涉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圆明园这两个铜首是100多年前被英法联军掠夺走的,当时并无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制止这些行为,也无相关国内立法维护受害国家的利益。
  王云霞指出,现在国人常常引为依据的是1970年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两个公约虽然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但是,这两项公约都没有追溯力,它们只能适用于公约生效后发生的行为。”而《法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100多年前的行为早已过了追诉时效。所以,这次的国宝拍卖虽然是法律问题,却无法通过诉讼渠道得到解决。
  “那么,我们是否只能认可佳士得公司的拍卖行为?只能任流失文物继续流失呢?完全不是的。”王云霞说。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声明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作为被侵略国家,当然应该谴责当年的侵略行为;作为被掠夺者,当然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国对这些文物的所有权是被非法剥夺的,当然有权要求归还。
  她表示,虽然前面所说的国际公约并无追溯力,但它所确认的精神和原则现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所以,法国方面确实是冒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在行事,“它虽然声称自己的拍卖活动合法,却毫无疑问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而且,中国官方明确表态,在很大程度上对潜在的买主是一种震慑,同时也为以后适当时机通过外交渠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了铺垫。
  王云霞还补充说,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以返还战争掠夺文物,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手段。当然,这条路会比较漫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认为,公约的原则能够为文物追索提供依据,而且,时效问题也可以从获知文物下落开始计算。他呼吁,当前最要紧的不是诉讼结果,而是应该由国家指定相关机构出面,明确提出诉求,否则,未来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弃权,不利于文物的追索。
  黄风表示,上述两个公约中确实有时效方面的规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公约也是文物追索的依据。因为,两个国际公约确定了一些法律原则,即非法转移到海外的,或者是被非法买卖的文物,应该物归原主。这个原则就是文物追索的依据。
  对于时效的问题,黄风指出,我们还是可以有自己的理由的。时效并不一定要从文物被转移到海外的时间开始计算,可以从中方获晓文物在谁手中的时间来计算。这方面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但不管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还是物权上的追索行为,其时效都可以从当事人知晓自己的财物被转移时来计算。
  而且,黄风强调,现在提出诉求,不是针对文物收藏者,不是要起诉其盗窃中国文物,或者非法占有了中国文物,只是说持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可能文物收藏者的法律程序是合法的,是第三人,但是,中国要告诉对方,这个文物是中国所有的,并要求文物持有者停止对这个文物的再转让、再买卖。中国也可以通过谈判,用适当的补偿换回文物。这些也都是两个公约规定的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完全针对物权的请求,并不是对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的诉讼。
  黄风认为,应该鼓励律师的这种追索行为,但是,更重要的是,在文物追索上,国家的主管机关应该出面。民间律师团只能作为代理人,不是适宜的诉讼主体,因为律师团对文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文物是国家所有,要主张这个文物的所有权,就应该由国家的主管机关出面。
  当然,他也表示能够理解国家之所以不愿意出面的顾虑,主要是涉及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但是,这可以通过委托一个国家的事业机关,比如圆明园的文物管理部门,由这个机构来提起诉讼,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是否能胜诉,而是中国要不要提出诉求。”黄风说。在得知文物下落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此时没有提出诉求,多年后,别人确实可以说已经过了时效。他坦承,现在很难想像中国律师提出诉求后,法国的法院会真正支持,但结果已是另外一回事。重要的是,国家的主管部门必须明确表态,而且提出明确诉求。否则,未来我们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你弃权了”。■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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