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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应当法制化

2013年07月19日 12:21 来源于 《财新周刊》
改革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要解决政策试点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减少“良性违法”

  2013年7月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最终付诸实施,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政策“试点”是中国在公共政策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试错”机制。自邓小平提出“摸着石头过河”后,中国诸多改革都从试点开始。这种方式,在中国体制转型、缺乏实践经验时期确实有一定意义。然而,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试点的合法性问题也逐渐浮上台面。

  在中国,政策试点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某种宽泛的政策意向由地方政府开展试验;二是地方为创新或解决现实问题,单独进行某种政策试验。无论哪种模式,如果地方试点方案能获得中央认可与支持,就极可能被提升为国家政策,并上升为国家试点。可见,突破与创新是试点最鲜明的特点。鉴于该特点,试点的项目可能尚未被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甚至可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如此,试点方案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因其可能违背行政法项下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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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

财新网“坐而论道”专栏作家。国际收购兼并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美国德杰(Dechert)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顾问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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