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前|文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无法有效履行货币的交易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储藏三项基本职能,自身尚未具备成为真正货币的条件,更别说取代有国家信用背书、具有最高价值信任的法币,所以把它定义为“准”数字货币更为准确。
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初始数字货币发行)现象无法回避。从制度建设出发,我们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对于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可以采取监管沙盒的方式。法定数字货币的内在价值支撑是不能有任何变化的,变化的地方在于货币形态数字化,在于数字发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