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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人工智能立法?

2018年04月11日 14:59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不会针对人工智能进行体系化的立法,试图为技术发展留下足够广阔的想象力空间

  【财新网】(专栏作家 郑戈)人工智能是一种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全方位的深刻变革的技术,正像所有的技术一样,它服务于特定的人类目的。但机器学习(尤其是无监督学习)结果的不可控性又使得人工智能不同于以往的技术,其中蕴涵着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法律应当如何规制人工智能,从而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并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已经引起广泛讨论和立法回应的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人工智能是一种通用技术,可以应用到从农业、制造业到法律、医疗、金融服务业的各种人类活动场景之中,而它本身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因此,制定一部总括性的“人工智能法”在目前这个阶段时机尚不成熟。实际上,是否有必要制定这样一种法律也是一个问题。最接近于这样一种一般性人工智能法的立法尝试是2016年欧洲议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机器人法”立法建议报告,但这份报告所建议的立法只针对有形的“智能机器”,包括机器人、智能家电和自动驾驶汽车等等。而对于人工智能的“智能”所在,也就是算法,其中并未提出相关的规则。其中所体现的思路与规制食品安全、环境和产品责任的既有思路并无二致。比如,首先是设立一个专门的规制机构,这份报告提议设立一个“欧洲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局”来统筹该领域的规则、标准制定和日常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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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朱蕊

财新网“社会万象”专栏作家。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以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