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郑戈)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现象,它正在迅速改变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社会交往模式和政治-法律结构。起源于农业社会(无论是古罗马还是亨利二世时代的英国)的“现代”法律体系,能否成功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能否在人工智能时代继续维持秩序与变革、守护与创新、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动态平衡,这是今天的法律人所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
现代性与人类能力的机器替代
人工智能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现代性”刚刚发端的时代,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霍布斯,便开始把人和人类社会构想为当时最为精巧的机器——钟表。在《论公民》的“前言”中,他写道:“对于钟表或相当复杂的装置,除非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状和运动,不然就无从知晓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同样,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1611年出现的“机械人”(Automaton)一词就是那个时代的社会想象的产物,它是指借用钟表齿轮技术而制造出来的自动机械人偶。虽然这种人偶还完全不具备任何意义上的“智能”,但它却体现了促使“人工智能”最终变成现实的那种思路:人的身体和大脑最终都可以用机器来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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