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志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融部
相比2017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稿在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中新增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不少从业者有疑问,为什么这个新面孔能够跻身于资管新规,成为与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资管机构并列的一类资管产品受托机构?
两出博鳌: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应运而生
提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就要先提到资管新规也有所涉及的另外一个概念——“市场化债转股”,该措施是为引导我国企业(尤其是“僵尸企业”较多的国企)去杠杆,将企业存量不良债债权(主要形态为商业银行贷款)转为股权以存量增强企业活力。“市场化债转股”最初公开出现在大众媒体是2016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李克强总理在开幕致辞中将“探索市场化债转股”作为一项金融领域改革措施披露。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定位正是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我国本轮“债转股”的完整提法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用语),强调依法采用市场化方式,而在合法性上《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的股权(包括股票),银行作为吸收公众和企业存款的机构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也会加大银行业风险,因此2017年银监会引导商业银行新设子公司形态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来实施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金融业扩大改革开放的政策中再度引起关注,是在2018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易纲行长将“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作为“五项年底前落实的举措”之一提出。
顶门立户:作为金融机构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分道扬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