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处失信,何处受限?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失信约束制度提出“规范和完善”的要求,包括“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以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被提及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经在这一短讯中悄然隐匿,厘定信用惩戒边界的用意跃然纸上。
只是,若“一处失信”,不应、不宜“处处受限”,那究竟“何处受限”方为正当、适宜呢?对此问题,合法、必要、标准明确、过惩相当等要求皆可发挥其某种意义上的边界厘定作用。然而,相比较而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对于“何处受限”问题的回应可能会更加直接,可以扮演其他原则或要求所无法取代的、其独有的框定信用惩戒边界作用。只是,既有讨论多数停留于对明显违反该原则的信用联合惩戒事例之列举说明,或者停留于较为抽象的原理性分析框架。因此,本文拟尝试突破“个案论证路径”和“抽象框架路径”,在全面揭示当前社会信用惩戒关联措施设定之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发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适用存在的困惑,进而建构可能有助于应对和解决困惑的、更具实质意义的分析框架。
信用惩戒不当联结的拷问与困惑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概念源于德国,但其精髓在多国皆有反映,只是原则和规则之形式与内涵有同有异。它考虑到人民与国家之间并不平等,国家若没有限制地结合各种武器对付人民,人民地位则无保障可言。因此,它的基本要求是公权力行为与人民的付出之间,若无实质的内在关联,不得互相结合,禁止“与事件无关之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