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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转让限制的思考

文|张启祥
2022年07月23日 10:26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应当不仅限于该等人员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该等人员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同样纳入监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对其股份转让不做一般性限制,上述人员就能很“顺利地”利用其在公司的身份、地位等便利条件获取信息优势以规避自己的股份利益风险或者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的利益。图:视觉中国

  基于维护股份公司稳定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安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须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转让股份比例和转让股份期限的要求。在实践中,对于前述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包括间接持有的股份存在不同的理解。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需予以锁定关键在于相关人员是否就该类股份的转让限制作出承诺。笔者认为,从立法意旨出发,《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涵盖了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形,不因相关人员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而无需该规定。同时,以相关人员“自觉”承诺构建起来的监管体系无法充分实现立法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行为的第三方监管。

一、引言

  源起于一上市申报项目的客户咨询问题:A司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监事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A司股份。基于公司规范治理的需要,A司拟撤换该名监事,同时因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关于退伙的约定,该名监事将于上市申报期间退伙并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由于相关股份转让安排将在该名监事离职后的半年内实施,该股份转让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限制规定?是否会对A司的上市进程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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