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数学系本科、经济管理学院博士。1999—2001年,西安交通大学做博士后研究。2002年被评为教授,200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2011年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与应用研究、金融组织结构理论与应用研究(竞争与垄断)、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西部经济金融发展。
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风险管理和监管要能跟得上
数字金融/金融科技极大地改变着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改变着金融产业格局,这些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必然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其影响可以从金融安全网——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五个维度来分析
中短期看,资管行业的首要任务是按照过渡期安排,积极落实整改。中长期看,实现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中国现在不缺大银行,所以这次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农商行法人地位的稳定
200年来,美国出现多起金融机构由于“坏股东”、违规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最终陷入经营危机的案例。中国类似的教训也十分深刻,在近期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处置工作中尤为明显
从国际国内发生的金融风险看,需要持续完善、强化传统三支柱框架,并纳入行为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构建一个扩展的五支柱金融安全网
货币错配不仅引发并加剧了历次金融和债务危机,而且限制货币政策调控空间,影响汇率机制发挥作用,增加危机应对成本
数字货币可以跨境自由流动,而人民币还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数字货币看成是外币。它的兑换、使用必须要完全遵守我们的外汇管理框架
美欧监管部门自2008年起对LIBOR操纵案开展调查,目前已对巴克莱、瑞银、苏格兰皇家银行等10家金融机构处以超过70亿美元罚款。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和国际经验,建议建立完善同业拆借等批发市场监管的规则体系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汇率市场化进程和监管实际,建立外汇批发市场交易行为的规则体系,明确对操纵市场、欺诈交易等外汇批发市场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建立线索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
Libra可能会挑战中国现行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应将其视作外币,纳入外汇管理整体框架
应通过完善金融业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加强行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消费者素养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从违法违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机构获得了母国金融牌照,但未获得服务接受国的金融牌照。二是非法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以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名义集资诈骗
金融开放不等于无准入要求,不等于无监管规矩。跨境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准入管理,禁止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激励机制是金融机构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激励不当会导致行为扭曲。金融监管不能简单认为激励机制是金融机构市场行为而不闻不管
金融机构要加强行为风险管理和客户权益保护,金融监管者要像重视和金融机构相关的监管工作一样,重视和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相关的监管工作,重视行为监管,这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要求,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监管问责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债务催收行业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亟需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管理,以确保其规范化、阳光化发展;国外与港台地区第三方债务催收的法律规范与监管政策对于我国债务催收市场特别是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的规范发展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经济周期调整中,市场出清过程中,是否也有不需要乱吃药、可以自愈的“自限性疾病”,和需要吃药、甚至手术的“非自限性疾病”,应诊断清楚,分类处置
商业银行关闭转账运营商账户、终止代理银行关系等终止业务的“去风险”行为频发,其导致的金融排斥给普惠金融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广泛的负面影响
中国银行账户保有率、储蓄情况、金融机构数、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数和ATM数等指标在全球排名靠前,反映了中国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有一些指标排名中后,还需要努力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