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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

2022年06月14日 10:23
TLAC监管规则在中国的落地实施,有利于完善中国G-SIBs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框架,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力,引导G-SIBs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损失吸收、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提升发展质量。同时,对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孙天琦
孙天琦,西北大学数学系本科、经济管理学院博士。1999—2001年,西安交通大学做博士后研究。2002年被评为教授,200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2011年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与应用研究、金融组织结构理论与应用研究(竞争与垄断)、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西部经济金融发展。

  2021年10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国内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提出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要求,构建了全面的TLAC监管框架,有助于提高G-SIBs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2022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中国正式推出TLAC非资本债券这一创新型工具,进一步拓宽了国内G-SIBs的TLAC补充渠道,丰富了债券市场产品序列,对中国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巴塞尔协议》框架内的资本工具无法完全覆盖危机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为防止危机蔓延,欧美国家政府通过提供担保、直接注资、购买问题资产等方式救助大型银行集团,付出了高昂的公共成本。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大而不能倒”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加强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2011年,巴塞尔委员会(BCBS)发布了G-SIBs的识别方法,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此后每年公布G-SIBs名单。为降低政府承担危机救助成本的潜在道德风险,FSB于2015年发布《TLAC条款》,对G-SIBs提出了TLAC要求,旨在确保G-SIBs在处置中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首先采取“内部纾困(bail-in)”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援助(bail-out)”。目前,G-SIBs所在国家或地区均已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TLAC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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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沈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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