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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正确理解“赔钱减刑”

2007年02月02日 14:27 来源于 caijing
司法制度是一种技巧,不是简单的媒体的口号;建议国家应该有专门的财政拨款,来建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体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我个人的观点是,东莞法院的做法问题不大。
  刑事诉讼中对罪犯的判决涉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法官在量刑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各种关系。其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以及情绪的平复是应该重点考虑的。如果能够有效地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获得补偿,使他们的情绪能够得到平复,就能够降低他们对社会报复的需求,社会关系也能够由此得到一定的恢复。如果法官孤立地理解刑罚的功能,结果被告判了死刑,被害人也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最后双方对法院都有很大的意见。
  在这件事情上,我认为东莞法院的做法能够使两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并不是简单的钱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制度是一种技巧,不是简单的媒体的口号。我建议,媒体对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的报道应该更加全面一些,否则容易产生误解。
  再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的问题上,国家应该承担起这种责任。因为国家应该有各种管理机制确保民众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同一定的制度及社会环境是有关系的,国家不能把这种责任完全推给个人。因此我建议国家应该有专门的财政拨款,来建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体系。目前中国还没有能力和机制去承担这种责任。所以法院在做出这种判决的时候,适度向被害人倾斜,我觉得完全在清理之中,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新闻背景:
  2007年1月31日,《羊城晚报》发表一篇题为“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的报道。报道指,东莞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多次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此表示满意。该被告人因此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罚,一审被判处死缓。
  报道由此质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
  在这一报道中,将东莞法院副院长陈斯对此问题否定的问答详细写出,但是标题“赔偿减刑”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讨论。许多网民将此理解成“花钱买命”。有人激愤地说,说白了,有钱可以放心大胆杀人,因为不用死!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最后坐个三五年就出来了。也有人质疑:此先河一开,法律的威严何在?
  次日,东莞法院的有关人士通过媒体作澄清: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而且必须至少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其次,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
  该法院副院长陈斯再次强调,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从法院来说,把这个案子向媒体公开的目的,是想正面宣传法院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但是报道出来后,即引发了如此之多的反面意见。民众更多地表现出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问题的担忧。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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