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条例是中国第一次国家级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其颁布自然备受各界关注。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发布信息的范围以及发布程序方式等,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布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
这部《条例》的第14条也有这样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这一条款受到各界普遍质疑。诸多人士提出这样的担心,如果依据这个条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保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曾参与了中国首部地方性信息公开立法活动。作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她还曾就修改保密法提出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她更强烈地呼吁尽快修改保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