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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范围需要政府圈定吗?

2008年03月13日 17:10 来源于 caijing
张懿宸:PE监管应采取备案制。对投资范围、对象等不作过多干预

张懿宸:PE监管应采取备案制。对投资范围、对象等不作过多干预

  研究机构ChinaVenture最新的报告显示,中国创投市场投资规模连续三年增长。报告称,2007年VC/PE(创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企业IPO数量呈现出强劲增长的态势。VC/PE背景企业IPO数量为96个,比2006年增长134.1%。其中,VC/PE背景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退出数量为61个,比2006年增加了84.8%;VC/PE背景的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数量为35个,比2006年增加了250.0%。
  从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饱受次贷危机冲击。欧美市场上,债权人对于杠杆融资的比例、还款要求、利息支付等条件都一再收紧,但亚太地区几乎未受到冲击。
  《亚洲创业投资期刊》的报告显示,去年,亚太地区私募股权投资总额增长了33%,中国和印度两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热点,印度市场投资总额超过了中国市场,达170亿美元,远远高于上年的74亿美元。而中国市场投资总额增长相对平稳,仅较2006年的103亿美元增长3%,达到106亿美元。
  在融资方面,去年亚太地区PE融资规模达到509亿美元,同比增长23%,中国的PE基金融资规模高居首位,总计融资105亿美元,几乎是2006年融资规模55亿美元的2倍。
     目前市场环境下,私人股权投资(PE)公司进行收购的难度正日渐加大。但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全球顶级的PE正在进行雄心勃勃的筹资行动,而且取得了重大进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首席执行官张懿宸认为,应推动国有金融体制改革,坚持私人股权投资行业市场化发展。为降低非法集资的风险,对具一定规模的人民币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监管上应更多采取备案制。但对投资范围、对象和模式不作过多干预。
  他在北京参加“两会”期间,接受专访,作为两会中可能是惟一来自PE(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委员,张懿宸更多地从行业发展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具有多年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经验的张懿宸,针对目前在实际运作中遇到的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和阻碍,从四个环节上分别给出了建议。
  在基金发起环节,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高度市场化的产品,发起投资基金也属市场化行为。而目前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仍存在大量行政色彩,在国内的人民币基金中,产业基金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承担了特定的政策意图,需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审批程序不清,对于投资的行业、规模也有各种限制,市场化特征并不强。
  据了解,目前,在私人股权投资行业比较成熟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基金发起人只需提交文件,通过监管机构的合规性审核即可设立投资基金,无需审批,也没有特别的监管。
  关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体系也比较混乱,目前各监管部门根据自己管辖范围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出台了种种规章制度。如人大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亦出台多项相关法规、办法、政策指引等。
  张懿宸认为,由于私人股权基金属于《公司法》的管辖范围,过多的监管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他表示,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形式。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收入所得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原则上解决了双重征税的制度困局。但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税收操作细则的缺位给有限合伙形式私人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带来了困惑与困难。
  他说,应加快制定新《合伙企业法》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一致,将法律法规的精神落到实处。尽快推动建立私人股权基金市场的统一规范。避免由于政策空白或冲突导致的不必要的操作困难和混乱。
  在基金与资金需求的对接环节上,目前的供需双方还存在不匹配的问题。首先,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未上市公司股权,其后通过上市或转让手段实现退出,这样的机制决定了股权投资基金有一个较长的封闭期,通常在7年-10年,但目前国内普遍投机心理较强,资金期待短期回报的意愿强烈,无法认同和接受股权投资基金的回报周期。
  适合进行长期投资的社保基金等拥有大量资金,在国际上是投资私人股权基金的主力。但由于国内缺乏相关政策的明确支持,这些机构投资私人股权基金往往十分谨慎,在实际操作中也受到一定制约。目前,社保基金投资于股权基金需要个案上报监管部门审批,审批周期较长,程序复杂。根据规定,国家社保基金投资包括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的上限为总资产量的20%,而实际已投资的金额很小。
  其他资金充裕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金融资产最集中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倾向于自行管理资金,其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仍在探索之中。
  张懿宸建议,有关部门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简化审批程序,缩短投资决策链,为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私人股权基金创造适当宽松的政策环境。
  同时,应该利用舆论和政策导向,加深国内市场对私人股权投资行业的认知,引导其接受并认可私人股权基金的投资理念和回报周期。同时提倡和鼓励战略投资的理念,将注重资本短期回报的观念逐步转变为对长远利益的理性追求。
    在基金成立后的管理环节,张懿宸认为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不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自然人,都可能沿袭旧有思路试图从不同方面参与管理,进而影响到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上的独立性。
  张懿宸表示,应该从制度上加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上的独立性,明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体制内部的功能划分。基金管理者是否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管理资金,直接影响到投资基金业绩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退出环节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私人股权基金的资本退出高度依赖于被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在现有的募资和退出“两头在外”模式政策性受阻的情况下,国内的退出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影响到私人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张懿宸建议,应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退出机制。利用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势头,充分发挥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与越来越多的潜力企业共同成长,并最终帮助它们在资本市场中获得畅通的融资渠道。■
  
  杂志记者乔晓会采写
  本栏目主持人信箱:zheyuyang#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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