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崮 | 文
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目标是在“扁平化”框架下建立中央、省、县三级政府间职责与财权的划分体系。按照职责承担主体标准,政府职责可分四类:独立承担职责、共同承担职责、上级政府委托性职责和上级政府引导性职责。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原则是:减少职责共担,尽可能减少共享税。赋予各级政府相应财权,以满足其承担职责需要。
政府间职责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要点包括:第一,细化职责类型,尽可能做到各级政府明确拥有大部分独立承担职责,减少共同承担职责,辅之以少量上级委托性职责和引导性职责;第二,将部分现有地方政府承担职责上收至中央政府,包括中央执法机构的工作设施费用;第三,中央政府本级独立承担的职责力争做到自己完成,少用共同承担方式,按照区域或者省市两级建立自己的垂直派出机构,负责直接支出和委托支出的监督;第四,按照国际通用的三级政府行政架构划分职责。中央政府负责“兜底”,承担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做实市县级政府,明确其功能,定位于提供改善性公共服务、市域基础设施、当地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