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文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2014年底和2015年初,有关部门引出社会保险费率偏高和降低费率的话题,立即受到媒体极大关注,相关报章和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引发了广泛讨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这里,关键在于“适时”。由于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压力和改革取向大不一样,应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刀切”:养老保险费名义上很高,但却收不抵支,目前不宜降低;而其他四项保险费率较高,有一定的下调空间。
一、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保险费率偏高,有一定下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