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明确土储专项债的相关内容:1)实施主体为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2)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3)收购基础价格为市场评估价和企业土地成本孰低值,相关部门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报市县政府批准确认。4)收回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除外)。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