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为了公正,为了人权,为了社会和谐,“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宁可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应当成为我们坚决奉行的司法原则
中国律师制度已经走过了30多年,而中国律师却仍处于一种近乎战战兢兢中苟且偷生的尴尬境地。这绝不仅仅是律师制度和律师群体自身的悲哀,而是中国社会的悲哀!
实践中有大量只有形式上虚开,并无骗税目的和结果的行为被定罪重罚,还有人将该罪论证为行为犯,这种后果非常严重
之所以主张应该设立独立的庭前程序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方面是为了尽量避免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在独立的审判程序中,才能保证所有的当事人在场,而这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合法有效进行的关键
刑事诉讼中公诉方的力量太过强大,天平理应倒向弱者,让控方承担更多的义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应适用于辩方。即使辩护律师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要证据真实,就应采纳
应彻底抛弃灌输式的教学;尽快改变“理论与实务脱节”“相关学科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现状;教学重点由单纯的知识传授提升到理念培养
律师绝非公权力的破坏者;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