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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正义

2014年09月22日 08:50 来源于 财新网
律师绝非公权力的破坏者;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中国律师制度命运多舛。

  清朝末年,清政府变法修律,引进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但清朝很快即灭亡。

  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主政的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南京政府仅存四个月就被袁世凯篡权。

  1912年9月16日,袁世凯主政的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律师制度,至今整整102年。但在旧中国时期,因独裁统治加内忧外患,法律秩序及律师制度被严重践踏而难以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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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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