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田文昌: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客观属性

2020年06月17日 15:51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在定罪、量刑时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永远是第一位的,离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观危险性也就失去了物质基础。这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与行为人主观危险性及其程度的辩证统一关系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根据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观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必须查明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认定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查明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并且达到了一定程度,具备了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方能构成犯罪。其次,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与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密切相关。

  可见,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两个概念都是十分重要的。他们对定罪、量刑有着直接的、重要的意义。因此,科学地确定这两个概念的属性,并在理论上予以明确的、统一的解释,是十分必要的。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邱祺璞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