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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不应适用于辩方

2014年10月31日 15:52 来源于 财新网
刑事诉讼中公诉方的力量太过强大,天平理应倒向弱者,让控方承担更多的义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应适用于辩方。即使辩护律师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要证据真实,就应采纳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 特约作者 陈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这是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这种“三性”说并没有将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加以区分,致使这三个特征成为了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的共同特征。多年来,这种认识已经深入人心,无论是在教科书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提出质疑。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理所当然地被认为可以适用于辩方证据。以至于,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遇到十分尴尬的局面: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控方常常会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或者证据来源不明为由,质疑辩方证据,并要求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而辩方律师则会陷入被动,甚至法庭也会轻易地支持控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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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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