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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之痛

2014年09月25日 12:19 来源于 财新网
应彻底抛弃灌输式的教学;尽快改变“理论与实务脱节”“相关学科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现状;教学重点由单纯的知识传授提升到理念培养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几十年来,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虽然不断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但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其原因值得进一步探讨。结合教学和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灌输式教学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

  多年以来,每提到教育改革都会提及打破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突破性进展。当年本人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时,曾极力尝试过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例如,要求学生预习课程内容,提出一些问题和指定参考书目,在上课时与学生展开互动,并且尽量从案例入手引出相应的理论问题。当时,这种教学方式很受欢迎,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总体的教学方式未改变的环境下,这种效果则很难进一步提升,更难保持长效。后来,我应邀去美国纽约大学讲课时,遇到了一种十分主动的课堂气氛,同时也是一种挑战。我每次讲课几乎都是在二十分钟之内学生就开始提问,而且这种提问十分踊跃,课堂几乎变成一次研讨会和答疑会。由于美方的教授预先向学生告知了我讲课的内容并推荐了参考书目,学生们的提问大都是有备而来,既有深度也有广度。一直到下课,再也没有教授一言堂灌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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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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